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398號上訴人 王明達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 律師複代理人 游正曄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陳惠美 被上訴人 黃慶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5月23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周美雲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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