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1號聲請人 羅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羅惠文│花旗銀行北港分行│101年7月31日│42,630元│0000000│││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書記官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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