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順義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順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一)受刑人方順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先後以97年度易字第364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以98年度訴字第200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及98年度訴字第460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2月確定,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58號聲請定應執行刑2年3月確定。(二)1、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39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2、因竊盜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34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3、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4、因妨害公務等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20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0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惟1、2、3、4之罪,並經本院100年聲字第829號聲請定應執行2年5月確定,於民國98年11月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