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940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張宗文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許哲源 訴訟代理人 林曜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滕允潔
法官李瑜娟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書記官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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