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六簡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34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77條第1項,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法官黃一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