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花蓮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乙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