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聲請書誤載為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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