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495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954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9月9日下午2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文嵐
  書 記 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玖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
貳拾貳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交易記錄一覽表、
利息餘額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楊銘仁
法官謝文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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