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88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885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盧立仁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陸佰壹拾捌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陸拾捌萬貳仟叁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叁佰捌
 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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