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6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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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655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凃禎和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伍拾玖萬玖仟參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
,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伍仟伍佰元,尚需補繳新臺幣壹仟元,又本
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
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97 年度 南簡 字第 1655 號裁定(97.09.1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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