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補字第37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
玖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原告並未繳納任何費
用,故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