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33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1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
年度偵字第99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壹
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並更正及補充: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欄被害人姓名「乙○○」,均更正為「黃
意淩」。
(二)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一時貪圖小利,
觸犯刑章,犯後坦承犯行,並賠償被害人等值現金,經雙
方書立協議書在卷可佐,被告受此次罪刑宣告之教訓後,
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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