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字第6號再審聲請人 謝海泉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謝文乙 等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金龍法官陳珍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易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