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法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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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105號聲請人 吳運東 即中華民國防癌篩檢中心醫療財團法人之董
事長上列當事人間變更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附件中關於「對照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之附表「對照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