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抗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247號抗告人 張立彪張瑞元 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國100年5月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5日台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2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命補正裁定正本5日內繳納,該裁定於100年6月23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逾限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張浴美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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