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度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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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李美珠 上列再審原告與 李春生 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三百五十七萬四千一百零八元,應徵裁判費五萬四千六百六十三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