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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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9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5條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更生之聲請,聲請人之住所地與戶籍地地址均在台北縣汐止市○○○路○○○巷○○號3樓,又聲請人之主要財產即門牌號碼台北縣汐止市○○○路○○○巷○○號5樓房屋亦在該處,無論聲請人之戶籍地、現居地及主要財產所在地均在台北縣汐止行政區,並非本院轄區,從而,本件應由聲請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巫玉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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