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10號原告甲○○送達代收人丙○○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