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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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647號聲請人戊○○
己○○丙○○乙○○前二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丁○○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丁○○除戶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應具狀說明,何時知悉被繼承人丁○○死亡之事實,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