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司雄調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調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
10月5日裁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
已於民國99年10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份在卷
足據,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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