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5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素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部分,因請求原因及計算方式不明,前經本院裁定命補正,惟仍未遵期陳明該差額之計算,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450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素惠│自起息日95年11月│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379007元││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002│新臺幣│林素惠│自起息日95年11月│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70993元││1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4505號)
緣債務人林素惠於94年02月2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584,915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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