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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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052號債權人 陳振國 債務人 賴欽木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毀約金部分,並未陳明原因事實,經本院於109年4月27日發文補正毀約金之請求依據,然債權人雖於同年5月6日補正,但仍未提出釋明文件,故債權人聲請毀約金部分,應予駁回。如不服本裁定駁回債權人聲請部分,債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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