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原告于 馮秀妹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 律師被告 于秉森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複代理人 張必昇 律師被告 于樹森 上列兩造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繼承人請求分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
759條規定,於全體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自不得為之。次按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土地法第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如附表所遺之土地、房屋,迄未提出已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及建物謄本,爰定期命原告應補正被繼承人遺產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全部辦竣繼承登記之土地及建物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伊婷附表:
1、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2、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3、桃園市○○區○○里○○路○○○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郭兆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