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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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7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花欽華具保人盧振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振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花欽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1萬元,由具保人盧振豐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現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該案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3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被告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566號判決部分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於108年10月14日確定,再送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分案108年度執字第3404號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判決書、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在卷足憑。茲聲請人依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再經拘提無著,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呈報被告新址或偕同被告到場,又被告亦非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被告之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可稽,足認被告已然逃匿無疑。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