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6號聲請人 鄭玉文 相對人明杰通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明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第一項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資遣費差額…鄭玉文55,588元,資方同意於109年3月23日前逕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內」之內容,於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捌拾捌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糾紛,經基隆市政府社會處於民國108年9月24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資遣費差額新臺幣(下同)55,588元,於109年
3月23日前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詎相對人迄未履行,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查聲請人、 林玉彩 與相對人間關於資遣費之爭議,前經基隆市政府社會處於108年9月24日進行調解,而成立調解結果之內容為「資方同意給付2位勞方資遣費差額林玉彩56,159元、鄭玉文55,588元,資方同意於109年
3月23日前逕匯入2位勞方原薪資帳戶內」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關係科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並有基隆市政府檢送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附卷可稽,依上開調解紀錄,足認相對人已於調解成立時同意給付聲請人資遣費差額55,588元。而經本院電詢聲請人,聲請人表示相對人已於109年4月27日給付聲請人10,000元,還剩45,588元未給付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調解結果提出本件聲請,於相對人尚未清償之45,588元之範圍內,經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應予駁回。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勞工法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