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4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4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40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朝滿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4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朝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8年9月6日凌晨2時42分許,用力拉開基隆市○○區○○路○○巷○○號前空地木屋之木門(無人居住)使鎖扣連同門片碎片拔除,侵入木屋內,徒手竊取告訴人 林吳絹 所有之百合花13把(每把有5支,共價值新臺幣3,250元)得手。嗣經告訴人於同日上午5時許,發現上開百合花遭竊,遂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而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李朝滿因涉犯竊盜罪嫌,經檢察官於108年10月25日以108年度偵字第5457號提起公訴,於108年12月11日繫屬於本院;被告經本院傳拘無著後,於正欲發布通緝前,發現被告已於109年5月2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份(本院卷第105頁)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被告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死亡,訴訟主體已不存在,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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