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44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開元盛世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叔燕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扣押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3年3月20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1,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