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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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1號上訴人晟暘光能開發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謝富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人懿間 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48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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