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聲保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維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維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徐維駿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共4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又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接續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核准假釋,並由本院以112年度聲保字第230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因另於該次假釋前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再與前已假釋中之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8月,由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1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7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97550號函重新核算仍符合假釋要件,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6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陳淑芳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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