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7號原告 李明雄 訴訟代理人 洪珮瑜 律師複代理人 李佳怡 律師被告 王秀珠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兩造請陳報其等於103年8月5日簽立和解書後,原告自花蓮縣○○鄉○○段471、472、473、474、475、476、478、479地號土地移植之樹木樹種、數量及其價值分別為何,如有相關證據應一併提出。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庭法官簡廷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