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80號原告 郭小草 被告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呂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7,846元,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7,8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聲明第二項係請求登報道歉,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共計尚應補繳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