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74號債權人台東縣成功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曾聖益 債務人 李清昌 債務人 李美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肆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四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清昌邀李美花等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向聲請人借去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整,約定以民國109年10月25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五按每壹個月計付利息一次,倘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
(二)詎料債務人等自借款起繳付利息至民國107年11月25日止,其餘尚欠之本息等經履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或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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