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7號原告 李明雄 訴訟代理人 洪珮瑜 律師複代理人 李佳怡 律師被告 王秀珠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19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民事庭法官范坤棠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書記官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