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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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7號原告 李明雄 訴訟代理人 洪珮瑜 律師複代理人 李佳怡 律師被告 王秀珠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19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民事庭法官范坤棠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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