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原簡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桃原簡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傳祖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17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傳祖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⑴被告雖以其未接獲 伊之 胞姊之通知為由而否認犯行,然除據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詳為論駁外,另依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院通緝紀錄表,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原訴字第3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於106年10月30日確定,並因其拒到案執行,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於107年1月11日發布通緝在案,又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原簡字第12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
106年12月18日確定,並因其拒到案執行,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於107年1月11日發布通緝在案,其係於107年3月23日始通緝到案,可見其胞姊代收徵集令及其依規定須入營接受徵集處理之期日,均在其上開案件確定且發布通緝後,通緝到案之前,其意圖逃避罪責之執行而畏於報到服役之企圖及目的明顯,被告歸咎其胞姊未轉通知其,致未報到入伍,顯係虛偽。⑵審酌審酌被告為逃避罪責之執行,竟置兵役(替代役)現役徵集於不顧,其所為嚴重影響兵役公平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第1項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慈徽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依據: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第1項第5款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者。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