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救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救字第18號聲請人 經增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代表人 林振榮 上列當事人間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事件(本院108年簡字第12號),聲請人(即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為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
1、2項規定。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聲字第18號判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聲請意旨:原告在相對人監所執行有期徒刑,因對於逾陳報假釋最低應執行期間之核算,發生爭執,提起行政訴訟在案。聲請人現服刑中,名下無財產,故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現在監服刑,勢必所得有限;已提出相關財產資料,堪認聲請人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人前揭本案,已指出相對人前、後書狀中,針對逾陳報假釋最低應執行期間之核算結果,前後不一致之情形,本件法律爭議,非顯無理由,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玉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