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7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7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77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謝宗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結算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止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捌仟捌佰貳拾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零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結算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八日止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費用新臺幣陸仟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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