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票字第30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票字第三0八四一號
聲請人乙○○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孫志滔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票字第30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票字第三0八四一號
聲請人乙○○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