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救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翁漢欽
訴訟代理人 陳松甫 律師
相 對 人 永霖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科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
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本院民國101年度雄補字第1113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
律扶助獲准,有該基金會之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
在卷可稽,並提出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以證其非顯
無勝訴之望;本院依職權調閱101年度雄補字第1113號民事
卷宗查核亦屬無訛,且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是本件聲
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長慶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