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30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六日前,至本院領取公示送達函稿並
將公示送達之登報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
,一併送達於被告;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
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應由
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
,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
,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
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
方法通知或公告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251條第1
項、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雖載明被告住所地為臺南縣永康市○○路
○○○巷○弄○○號,惟被告實係設籍在臺南市○○路○段○○○號5
樓之15,此有被告甲○○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99年
度新簡調字第8號),嗣經本院將99年7月26日辯論通知書送
達於被告上開戶籍地,因被告遷移不明而不能送達,此有本
院送達證書附卷足考(見本院卷第90頁),本院為免訴訟遲
延,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規定,依職權命原告對被告
為公示送達,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之規定,來院將
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
登載於新聞紙,以通知被告,使被告得以遵期應訴,以維被
告之訴訟權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原告於民國99年8月6日前至本院領取公示送達函稿並將公
示送達之登報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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