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55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0元
,應繳裁判費152,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52,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廣于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