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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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96號原告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法定代理人 陳玉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兆5千億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501,22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