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604號原告 歐陽品璇 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 律師被告 翁金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伍拾肆萬玖仟 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伍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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