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酌定監護人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225號抗告人 王創永
王創衍 上列抗告人就聲請人 熊賢安 聲請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對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燕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洪年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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