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救字第10號
聲請人 郭桓碩
代理人 矯恆毅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婉琪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婉琪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述上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專用委任狀、該基金會橋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及審查表供核,復經本院審閱111年度新簡字第702號案卷資料,認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