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小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字第803號

原告 李鳳嬋 (即 李三元 之承受訴訟人)

李坤龍

李和蒲

被告 楊善

居臺南市○○區○○里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李鳳嬋、李坤龍及李和蒲三人為原告李三元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原告李三元於刑事訴訟附帶請求被告楊善給付會款事件,茲據內政部戶役政系統通報,原告已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查。再據本院依該系統查詢原告李三元已離婚,一親等親屬即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為三名子女即李鳳嬋、李坤龍及李和蒲,因三人繼承情況不同,茲為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李鳳嬋、李坤龍及李和蒲三人為李三元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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