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29號原告嘉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蘇永明 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 律師被告桃園市政府代表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勞動部中華民國
104年2月6日勞動法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九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爭點,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書記官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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