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102號
原 告 山立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立
訴訟代理人 蘇柏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簡至
偉、 曾春慶 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
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
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97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