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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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哲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偵緝字第1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粉紅色圓形藥錠貳顆(淨重零點陸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叁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哲男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緝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粉紅色圓形藥錠2顆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係屬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
三、經查:被告劉哲男於民國101年(聲請書誤載為102年)3月14日凌晨3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前,為警查獲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犯嫌,並扣得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粉紅色圓形藥錠2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1月10日以103年度偵緝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按,而上開扣案物品,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淨重0.60公克,取樣0.30公克,驗餘淨重
0.30公克),有該局101年4月1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之上開扣押物,確屬第二級毒品,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