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三號
原告丙○○
(送達住址台北市郵政三九九七號信箱)被告甲○○住址不
戊○○住址不丁○○住址不乙○○住址不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巫淑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