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羅豐胤律師
張崇哲律師 楊玉珍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執行羈押在案。本院上開羈押裁定,係以被告就其所涉違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嫌部分,業經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其非銀行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不諱,並有扣案證物可資佐證,犯罪嫌疑重大。另參以被告自承在大陸地區有龐大資產,且係經營非法之兩岸匯兌業務,面對將來可能面臨之罪刑宣告,綜合判斷後,認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被告,詢問檢察官、辯護人意見後,認為上開情形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紀佳良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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